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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精神,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公平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为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特制定本办法,并具体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诚信企业推进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成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信用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
第五条  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成立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信评办是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引导中国工业品贸易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把握中国工业品贸易领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方向;
    (二)与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宣传媒体等有关单位进行沟通;
    (三)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宣传推广;
    (四)负责起草信用评价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五)负责审查本办法、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
    (六)宣传推广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产品,引导使用信用企业产品;
    (七)组织本联合会行业内专家逐步完善中国工业品贸易行业信用评价专家队伍建设;
(八)完成联合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评价对象
 
第六条  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中国工业品贸易领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一)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会员;
    (二)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非关、停的持续经营状态;
(四)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四章 评价方法及内容
 
第七条  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八条  中国工业品贸易领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主要考核的内容包括:企业综合素质要素、企业财务状况要素、企业管理要素、企业竞争要素、企业社会信用要素等五个要素指标,按照《中国工业品贸易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标准》进行评分。
第九条  行业信用评价等级标准根据被评估企业得分确定,定级前先计算被评估企业各项信用指标得分,各项信用指标得分加权得出总得分,总得分对照相对应的信用级别。信用等级级别分为“三等五级”,即分A、B、C三等,AAA、AA、A、B、C五级。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AAA级为最高,可向下微调;C级为最低,可向上微调。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其具体等级符号、释义和计分标准见下表。
等级 记分标准 含义
下限(含) 上限 信用状况和信用能力 风险程度
AAA 85 100 信用极好,信用能力很强,几乎无风险。在授信时充分值得信赖。具有极其高尚的企业品格,企业发展能力极强,极少或没有拖欠,债务偿还风险极低,社会责任心强,违约风险极小,可以在其财务能力能够承担的最高限授信。 几乎无风险
AA 70 85 信用优良,信用能力可靠,基本无风险。在授信时值得信赖。具有优良的企业品格,企业发展能力很强,较少拖欠,债务偿还风险很低,社会责任心强,违约风险小,可以在其财务能力能够承担的最高限授信。 基本无风险
A 60 70 信用较好,信用能力较稳定,可能有小波动,风险较小。企业品格和能力超过行业平均标准,虽有拖欠但仍值得信赖,违约风险较小,信用相关方的评价较高。如果具有保持或提高现有信用等级水平的趋势,可以给予较高的授信。 风险较小
B 40 70 信用一般,信用能力基本具备,容易产生一定波动,有一定风险。企业的品格和能力居于行业平均水平,有时可能会出现拖欠行为和违约行为,应密切关注其信用等级发展趋势,并可给予一定的授信。 有一定风险
C 0 40 信用很差,信用能力很低,有重大风险。企业品格和能力较差。出现偿付危机的可能性较高,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不应考虑授信。 有重大风险
第十条  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管理。AAA、AA和A级,分别对应一级、二级和三级守信企业;B级对应提示企业;C级对应失信企业。对被评为守信企业的,由联合会纳入守信企业管理,实行鼓励和促进措施;对被评为提示企业的,联合会纳入提示企业管理,实行信用监督,促进企业信用升级; 对被评为失信企业的,不予通过当年年审,一年内不得申报信用评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失信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并在联合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按照“申报、审核、缴费、初评、公示、终评、备案、授牌”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参评企业根据统一格式和要求,完整、准确、真实填写企业实际情况等基本信息,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信评办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如果企业申报材料不完整,应向企业发送《企业信用评价申报材料补充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参评之前,须把评审费用转入联合会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参评企业提交有关材料后,由信评办按照评分细则逐项评价打分,根据最终得分拟定申报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初评结果在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网站及业内相关网站、联合会会刊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的企业进行举报,举报须实名制,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据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对公示过程中被举报的企业,由信评办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由信评办组织人员负责信用等级评价材料的复评工作,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内容对真实、有效的参评数据综合分析评价,计算最终得分,拟定参评企业的行业信用等级复评结果。
    对认为需要核实的数据,必要时,信评办将赴参评单位和相关单位进行走访、调查、澄清和核实,以获取真实、有效的参评数据,修改完善该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公示结束后,信评办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核查,向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评级结果,并组织专家召开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会议进行审定,对无异议的企业,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对有异议的企业,根据核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并将相关数据纳入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中。
第十九条  评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条  参评企业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评价结果在联合会网站、联合会刊物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信评办向参评企业发送《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并颁发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
第六章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的有效期为三年。如果企业申请更高级别的信用等级,可在有效期内随时申请。
    信评办在有效期内对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复审,复审采取简单有效的程序进行。
    经复审达不到所评等级要求的,采取发出警告通知书、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级等方法进行处理。
    受评企业接到复审意见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信评办。凡被降低信用等级的单位,企业须将原信用等级证书寄回,更换新证书。
    受评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信评办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立即宣布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证书、标牌的处理。凡被取消信用等级的企业,从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年度复审结果在 10 日内报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备案,并在上述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  为保持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评者,应提前3个月重新向信评办提出信用评价申请,信评办按上述程序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复评时,复评程序按照受评企业首次信用等级评价的评价程序执行。复评后,企业须将原信用等级证书寄回,更换新证书。
第二十三条  当申报企业有分立、合并、转制、破产、清算、主要管理人员变动等重大情况发生的时候,企业需要重新提出信用评价申请。
第七章 评价结果的推广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为了树立中国工业品贸易领域信用评价品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对信用评价结果将给出以下方面推广应用。
    (一)推荐给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引导使用信用产品。建议和推荐政府部门坚持和扩大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争取在工商、税务、海关等方面予以优先便利和优惠政策;
    (二)将信用评价结果引入联合会与其他机构的合作体系中,使信用评价结果成为合作机构信赖的依据;
    (三)将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内展览展会积极推介,对于AAA级企业,将给予行业内表彰并向工商局推荐工商管理年检免检;
    (四)向国外组织积极推荐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依托联合会在行业诚信道德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向与联合会保持密切联系的国外行业组织、知名企业、各国驻华使领馆、中国驻外使领馆及国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经济组织等重点推介;
    (五)通过信用评价,查找出企业存在的潜在风险,组织第三方机构深入企业内部,为企业提供咨询式管理培训,促使企业经济效益的达成;
    (六)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行业舆论导向。对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以下渠道公开宣传:
    联合会网站、联合会会刊、联合会年会及年度信用工作会议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取得相应信用等级的企业,可以在以下方面合理使用信用等级评价的结果:
    (一)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如:在自行召开新闻发布会、企业宣传材料、网页及报刊等传播媒介上使用信用评价等级标识和信用等级证书;
    (二)在产品介绍、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上面使用信用评价等级标识;
    (三)向供应商、客户展示企业信用能力,如:在工程投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客户展示信用等级证书;
    (四)向金融机构、政府监管机构展示企业信用品质;
    (五)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评价等级标识和信用等级证书的范围。
第八章 附则
 
二十六  对非联合会会员的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参照本办法。
二十七  本办法由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制定,中国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诚信企业推进中心具体实施,解释权归属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
二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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