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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4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天。
  二、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4月7日(星期一)补休。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5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6月2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六、中秋节:9月8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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