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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0-2012年)
发布时间:2015-04-05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0-2012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
  商贸服务行业是联结生产和消费的桥梁与纽带,在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吸纳就业、创造税收、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开展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是商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基础手段,是制定行业政策、规划、法律和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是促进商贸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支撑。
  《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2009年1月执行以来,在加快构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体系,有效开展商贸服务行业管理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我部按照“简明、科学、有效”的原则,对《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国统制[2010]108号)。现将《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0-2012年)》(以下简称新《制度》)印发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商贸服务典型企业报表制度(2010-2012年)》在保持稳定性的基础上,进行了三方面修订:一是调整了上报周期。将“典型零售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季报表”和“典型酒家酒店经营情况统计季报表”的上报周期均调整为年度。二是调整了填报对象。将“典型零售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的填报对象调整为百货店、超市、便利店和专业店;“典型酒店酒家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的填报对象除国家级酒家酒店企业以外,增加其他餐饮企业;将“典型会展单位统计年报表”的填报对象扩大为会展主办者、展馆和地方会展行业协会(会展办)。三是调整了统计报表。结合业务工作需要,新增“典型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暂停“城市商业街情况统计年报表”,取消“典型商业企业集团零售业成员企业一览表(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加强典型企业报送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新《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本地区典型企业进行集中动员和布置,认真做好新《制度》的咨询讲解和培训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今年新增典型企业的工作指导,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执行效果。要严格按照新《制度》要求,督促本地区典型企业于年2011年2月28日之前,将统计报表通过“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网上直报我部(商贸服务司)。
  三、严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2010年9月,财政部下发《关于下达2010年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564号),将“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体系”列入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对组织开展商贸服务行业统计等相关工作所发生的数据收集、分析报送、信息发布、调研培训、设备购置等相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并明确了经费支持额度。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典型企业统计报表的组织落实、督导检查工作,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及时处理和解决数据上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典型企业的上报数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切实将典型企业统计工作落到实处。相关行业协会要继续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典型企业统计工作,切实加强统计数据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 系 人:商贸服务管理司 李倩 蔡雯
  联系电话:010-85093749 85093755
  传 真:010-85093749
  电子邮箱:caiwen@mofcom.gov.cn

  



  附件1: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0—2012年)
  附件2:商务部负责的统计报表和人员联系方式  
  附件3. 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的统计报表和人员联系方式




                  商务部
               二O一O 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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