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 标准化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4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标准化服务业试点承担单位:
  为加快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激发标准化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先后下达两批共89个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现对两批试点项目进行验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梳理两批试点项目建设情况,充分发挥各试点承担单位主动性,总结提炼各试点项目在标准化服务模式、市场主体培育、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的典型做法,以及试点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推动标准化服务业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鉴于标准化服务业处于产业培育发展初期,允许试点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在保障试点项目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对试点任务进行适当调整。
  二、验收要点
  验收专家组对照各试点项目任务书,重点围绕组织保障、任务完成情况、试点工作成效三个方面进行验收,具体验收要点见《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验收评分表》(附件1)。
  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最终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90~75分(含75分)为良好,75~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验收方式
  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具体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试点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四、进度安排
  (一)启动验收工作(2020年7月)。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试点项目验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本地区试点承担单位,准备试点项目验收。对于相关行业协会、国家级科研院所、央企等直接报送的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北京市、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组织验收。
  (二)试点单位自评(2020年8月)。
  各试点承担单位对照试点项目任务书进行自查自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和《标准化服务业试点工作总结报告》(附件3)。
  (三)组织验收评估(2020年9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本地区试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为3~5人,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验收专家组针对各试点项目,逐一填写《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验收评价打分表》,提炼各试点项目取得的典型经验,并汇总形成《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附件4)。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各地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加强疫情防控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报送验收成果(2020年10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以及各试点项目《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标准化服务业试点工作总结报告》,统一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纸质材料一份,电子材料发送指定邮箱)。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和上报试点承担单位的创新举措及典型案例。
  联系电话:010-82261655
  传    真:010-82260922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100088)
  邮    箱:fuwuyebiaozhunhua@126.com
  附件:1. 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验收评分表
        2. 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3. 标准化服务业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
        4. 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    京ICP备15061710号-4    京公网备案11010200377号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2号楼D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