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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中心与15家信用服务机构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协议
发布时间:2017-05-09

国家信息中心公共部副主任杨绍亮(前排右)与信用服务机构代表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协议。

 

国家信息中心与信用服务机构签约现场。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陈洪宛在签约仪式现场讲话。

 

今天,国家信息中心首次与15家信用服务机构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协议。本次签约仪式旨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加强政府与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对全社会信用建设的推动、约束、激励作用。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陈洪宛表示,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只依靠政府力量而不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力量是不够的,只依靠信用服务机构而缺乏政府强有力的推动也是不行的,必须探索将政府推动的力量与信用服务机构的成长发展结合起来。因此,信用体系建设必须要走政府和市场共建共创、共享共用、互利互赢的道路,创造条件让信用服务机构快速发展并充分发挥作用。

 

对此,陈洪宛提出三方面意见:

 

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要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在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过程中,目前已在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运输物流、盐业、企业债券、创业投资、电子商务、应急管理等9个领域与社会征信机构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并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双公示” 第三方评估工作。“包括今天的信用信息共享签约,就是让信用服务机构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空间和信息资源。”陈洪宛说。

 

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要以信用信息共享为基础。信用信息共享是政府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要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息在信用服务领域的作用和价值。同时,希望信用服务机构把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使这些信息将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各个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起到重要作用。

  

信用服务机构也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保障信息安全。对于签署共享协议的信用服务机构来说,诚实守信是首要的前提条件。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其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相关部门监管要求,确保共享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向他人提供。再次,自愿接受群众监督、媒体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签约仪式上,国家信息中心公共部副主任杨绍亮分别与大公信用、中经社、中诚信、东方金诚、北京信构、考拉征信、金电联行、凭安征信、国富泰、蚂蚁金服、鹏元征信、联合征信、数联铭品、安徽征信、汇法正信等15家信用服务机构代表签署了信用信息共享协议。

  

据介绍,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会同国家信息中心与工商银行、江苏银行等金融机构,阿里集团、百度公司、京东等互联网、电商企业,摩拜、ofo等共享单车企业签署了20个信息共享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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