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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时间:2015-04-05
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 录

一、总说明…………………………………………………………………………………… 3
二、报表目录………………………………………………………………………………… 5
三、调查表式………………………………………………………………………………… 6
(一)典型生产资料批发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表1)………………………………6
(二)典型零售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季报表
(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表2)……………………………………7
(三)典型商业企业集团、购物中心统计年报表(表3)…………………………………………8
(四)城市商业街情况统计年报表(表4)…………………………………………………10
(五)典型酒家酒店经营情况统计季报表(表5)…………………………………………11
(六)典型洗浴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表6)……………………………………12
(七)典型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表7)………………………13
(八)典型会展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表8)……………………………………14
四、主要指标解释………………………………………………………………………………15
五、附录…………………………………………………………………………………………30
六、商务部定点统计的商贸服务典型企业名单(暂定)……………………………………40

                 一、总 说 明
  商贸服务行业的发展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是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体系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为减少基层统计工作压力,避免重复统计,商务部将利用现有的统计资源和统计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地、收集统计商贸服务行业统计数据,建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体系。一是充分利用统计局系统的专业力量,将能满足商务部需要的统计报表直接为我所用,同时协调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部门,收集相关统计数据;二是依靠各地商务部门的力量,获取行业中典型企业的统计数据;三是借助行业协会、社会调查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四是建立典型企业直报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赋予商务部指导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职能,我们制定了《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本制度通过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生产资料流通,以及洗浴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会展服务等商贸服务领域主要行业典型企业的统计,重点反映商贸服务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对国民经济和扩大就业的贡献度,以及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为有效开展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政策提供数据支撑和依据。
  (二)本制度以为商务领域中心工作服务为基本指导思想,立足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繁荣市场,进一步优化商贸服务行业结构,提高商贸服务消费规模和水平。
  (三)本制度本着重点突出、需要与可能相结合、先易后难、先粗后细、多种统计方法相结合五项基本原则。
  (四)本制度在统计内容和统计指标的设置方面统筹考虑、上下兼顾,将中央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需要两者相结合。
  (五)本制度考虑到商贸服务行业统计调查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统计调查方法以典型调查为主。典型企业在行业、业态、规模、地域和企业类型等方面都具有代表性和稳定性。典型企业的选取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商务部同意,所有被选定的企业纳入商务部定点统计商贸服务典型企业之列。
  (六)本制度适用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授权的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单位,上述部门、单位和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七)本制度由商务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一是对主要行业的统计,主要包括批发、零售贸易业;生产资料流通行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中的洗浴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以及会展服务行业。二是对特殊行业和领域的统计,主要包括成品油(另列)、散装水泥(另列)等。根据数据来源,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目前国家统计局和我部内贸系统统计报表制度中没有涉及的、新增的统计报表,如《城市商业街情况统计年报表》(商服商业街1表)等,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委托各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开展的统计工作,包括对生产资料流通、零售、餐饮、洗浴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会展服务行业典型企业的统计。根据各行业的实际情况,拟采用季度、年度定期统计,以及一次性调查、快速调查或专项调查等多种统计调查方式。
  第三类:已通过国家统计局的批准,另行建立统计制度的,如散装水泥统计报表制度,已由我部商贸服务管理司具体布置实施。
  (二)统计内容:行业发展规模、结构、水平,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发展规模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数量、产业活动单位数量、销售额、从业人员、营业面积等;发展结构主要包括行业结构、地区结构、业态结构、经营方式等;发展水平主要包括连锁配送、信息化等流通现代化发展水平,以及能源消费情况等;运行经营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盈利水平等。
通过与统计局系统等的有关统计有机结合、相互补充,将逐步形成统计局系统等现有的行业汇总数据与商务部通过企业点调的运营结构数据相结合的商贸服务行业统计数据体系,满足当前行业管理和商务工作的迫切需要。
  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
  (一)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接受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和被选定的企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做好统计数据的报送和分析工作。地方商务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当地被选定的企业及时、准确地上报统计数据;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对各地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整理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和分析,并将结果报送商务部;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的统计报表,直接上报商务部,并抄送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为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减少统计数据的差错率,统计数据采用网上报送(如确实无条件,可采用电子邮件和传真),由被选定的企业单位直接报送。
  (三)商务部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行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统计数据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外公开发布和提供行业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机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表目录点击下载
  三、调查表式 点击下载
                  主 要 指 标 解 释

  企业名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企业法人: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一、“表1.典型生产资料批发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指标解释:
  生产资料批发: 指从事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事业、机关单位批量销售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活动。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本行业中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一)基本情况
  1.主要经营的商品类别:
  (1)煤炭及制品类:包括原煤、煤炭、洗煤、焦炭等及煤制品。
  (2)石油及制品类:包括石油、天然气及石油炼制产品。
  (3)黑色金属材料类:包括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黑色金属冶炼、压延产品,如钢、生铁、钢材、钢坯、粉末冶金原料等。
  (4)有色金属材料类: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有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含重有色金属铜、铅、锌;轻有色金属铝、镁等。
  (5)化工材料及制品类:包括化学矿采选产品和化工产品,无机化工产品、化学肥料、化学农药、有机化学品、化学试剂、工业用胶片、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
  (6)建筑材料类:包括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物制品,如水泥、砖、瓦、石材加工品等。
  (7)木材及制品类:包括木、竹采伐产品和木材、竹非生活制品。如原木、锯材、人造板、藤、棕柳条等非生活用制品。
  (8)机电产品及设备类:包括普通机械(如锅炉、金属加工机械、工业专用设备、农林牧渔业机械等)、交通运输设备及工矿车辆、电器机械及器材、电机、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量具、衡器及上述各种零配件等,不包括汽车、摩托车、自行车。
  (9)汽车类:包括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和汽车零配件。包括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客车、轿车和汽车底盘等,不含挂车、改装车等。
  (10)农业生产资料类:包括各种肥料、农药、半机械化农机具及其配件、中小农具、耕畜、种畜、种禽、园艺工具、农用塑料、地膜、菜田温室用玻璃及其他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11)其他类:包括除上述各类以外的全部生产资料商品。
  2.控股情况:控股情况以企业法人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五类。
  (1)国有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二)经营情况
  1.商品销售总额: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销售总额包括零售额和批发额两部分,其中零售额包括:售予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的金额;批发额包括:售予生产经营单位商品的金额和出口商品的金额。这个指标反映批发和零售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价值总量。
  商品销售总额具体包括:
  (1)售予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商品;
  (2)售予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
  (3)售予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商品销售总额不包括:
  (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变动移交给其他企业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归还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保管的商品、付出的加工原料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
  (2)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3)购货退回的商品;
  (4)商品损耗和损失;
  (5)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物资。
  商品销售的计算方法:
  商品销售的计算是按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商品销售。具体计算处理办法: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
  (2)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的销售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
  (3)出口商品销售,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在银行办理了交单作业作为商品销售。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出口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计算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应扣除商品离境后发生的由我方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银行财务费和对外理赔款等作为商品销售。
  (4)自营进口商品销售,企业与境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商品到达我国境内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企业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合同规定对境内实行单向结算的,企业凭境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已先期到达并在相应的仓储企业单位库存的进口商品,企业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商品销售。
  2.代理销售:指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销售商(或生产商)委托代理销售商,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销售特定商品实现的销售额。
  3.批发市场销售:指通过综合批发市场或各类专业批发市场销售生产资料实现的销售额。
  4.连锁经营:指企业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店铺,以一定的形式组合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的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使复杂的商业活动简单化,以获取规模效益。连锁经营分为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连锁(也称作特许加盟)和自由连锁。
  5.加工配送:指经销商在销售商品中,为满足用户的消费需要对商品进行拣选、加工、分割、配组、包装后,再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销售。这是一种将加工与配送为一体化的商品流通模式。
  6.电子商务销售:指借助网络订单而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总额。借助网络订单指通过网络接受订单。付款可以是网上,也可以是网下进行。
  二、“表2.典型零售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季报表(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指标解释:
  (一)基本情况
  1.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港澳台投资企业:包括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1)个体工商户: 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包括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2.控股情况:(详见表1指标解释)
  3.经营方式:
  (1)连锁经营: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店铺,以一定的形式组合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的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使复杂的商业活动简单化,以获取规模效益。连锁经营分为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连锁(也称作特许加盟)和自由连锁。
  4.零售业态:指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而形成的不同的经营形态。包括大型综合超市、超级市场、便利店、仓储式商场、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等。
  (1)百货店:指在一个建筑物内,集中了若干专业的商品部并向顾客提供多种类、多品种商品及服务的综合性零售业态。其基本特征为:(a)选址在城市繁华区和交通要道;(b)商品结构以经营服装、服饰、衣料,家庭用品为主,种类齐全,少批量,高毛利;(c)注重商店环境的布置和设计;(d)以柜台销售为主,明码标价,可以退换货物。
  (2)超市: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生活用品为主,包括食品、副食品、日用生活品、服装衣料、文具、家用电器和室内装饰用品等,满足顾客日常生活需求的零售业态,包括各种类型的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商场。其基本特征:(a)选址在居民区、商业区或交通要道;(b)目标顾客兼顾居民、中小零售商、餐饮店和集团消费者;(c)营业面积相对较大;(d)采取自选销售方式,出入口分设,结算由设在出口处的收银机统一进行;(e)营业时间每天不低于11小时。
  大型超市:实际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品种齐全,满足顾客一次性购齐的零售业态。根据商品结构,可以分为以经营食品为主的大型超市和以经营日用品为主的大型超市。
  仓储会员店:以会员制为基础,实行储销一体、批零兼营,以提供有限服务和低价格商品为主要特征的零售业态。
  (3)便利店:指满足顾客应急性、便利性需求为目的的零售业态。其基本特征:(a)选址在居民住宅区、公路边,以及车站、医院、学校、娱乐场所所在地;(b)商店营业面积较小,但利用率高;(c)商品结构以速成食品、饮料、小百货为主,有即时消费性、小容量、应急性等特点;(d)80%的顾客为有目的购买;(e)营业时间长,一般在15小时以上,甚至24小时,终年无休日。
  (4)专业店:以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家电专业店:以专门销售家用电器为主的零售业态。
  家居专业店:以专门销售建材、装饰、家居用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体育用品专业店:以销售体育用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药品专业店:以专门销售药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5)专卖店:以专门经营或被授权经营某一主要品牌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服装专卖店:专门经营或授权经营某一主要服装品牌的系列商品,满足消费者对品牌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食品专卖店:专门经营或授权经营某一主要品牌食品系列商品,满足消费者对品牌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5.信息化建设情况:
  信息系统建设投入:企业为业务经营、内部管理支付的软件和硬件投入总金额。
  6.自有品牌商品情况:
  (1)自有品牌:零售商为建立商品差异化形象而选定某些商品,委托制造商生产加工,并冠以零售企业拥有和命名的品牌,在零售商自身渠道销售的商品。
  (2)单品:商品的最小分类单位。
  7.物流配送情况:
  (1)配送中心:商品聚集、保管、包装、打包加工、打标签、集聚、配送的基地,具备包装作业、上下货码头设施、加工场所,修理设施等。
  (2)自有配送中心:零售企业为将商品配送至旗下零售店所拥有的配送中心,不含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
  (3)配送车辆:零售企业为将商品由配送中心送至旗下零售店所使用的车辆。
  8.其他:
  (1)营业面积:零售业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直接对顾客销售商品的固定场地,不包括办公室、仓库、加工场地等面积。
  (2)年末从业人员:指在该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年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从业人数包括总店和全部门店以及自有配送中心的从业人员数。
  (3)厂家促销人员数:指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派出的促销人员的数量。
  (4)营业成本:指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
  (5)房租:为保证经营所租赁的建筑物需支付的租金。如物业为企业自有,则为房屋折旧费用。
  (6)水电费:零售企业为保证经营所支付的水费和电费总额。
  (7)工资总额: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8)社会集团销售额:指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售给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
  (9)持卡销售额:指消费者(含集团购买和采购)使用银行卡(包括外卡)支付的购物及有关服务付费的全部收入。不包括会员卡和返券卡。
  (10)网络销售额:通过互联网进行买卖销售商品的销售总额。
  (11)会员销售额:持有零售企业为提高自身市场上竞争力而对顾客进行组织入会并为发放的会员卡进行消费的总金额。
  (二)经营情况
  1.门店数:指连锁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连锁门店数量,包括总店(如果总公司有门店的话)和全部直营分店、加盟分店数。其中,总店作为一个直营店处理。此外,有的地区分出控股店,控股店按直营店统计。直营店和加盟店之和应小于等于门店总数。
  2.直营店: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的店铺。
  3.商品销售总额:(详见表1指标解释)
  4.费用总额: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即“损益表”中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费用之和。
  5.应交税金:指企业应交的各项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6.可比店铺销售增幅:指企业内所有开业一年以上的门店,在一定时期内的销售额与上一年同期的销售额相比较的增长幅度。
  三、“表3.典型商业企业集团、购物中心统计年报表”指标解释:
  (一)基本情况
  1.登记注册类型:(详见表2 指标解释)
  2.控股情况:(详见表1指标解释)
  3.企业类别:
  (1)商业企业集团:指以从事批零贸易等商贸活动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法人为主体组成的多法人经济联合体,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2)购物中心:指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由企业有计划地开发、管理、运营的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
  (二)经营情况
  1.批发业: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事业、机关单位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2.生产资料批发:(详见表1指标解释)
  3.零售业: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前店后厂的面包房)。
不包括:
  a、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等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列入批发业的相关行业类别中;
  b、非零售单位附带的零售活动(如汽车修理单位销售汽车零件),列入单位主业所对应的行业类别中;
  c、商业零售单位所在商厦的物业管理,列入物业管理;
  d、商业零售单位所在的商品市场、商业大厦的市场管理活动,列入市场管理。
  (1)百货商店:指在一个建筑物内,集中了若干专业的商品部并向顾客提供多种类、多品种商品及服务的综合性零售业态。其基本特征为:(a)选址在城市繁华区和交通要道;(b)商品结构以经营服装、服饰、衣料,家庭用品为主,种类齐全,少批量,高毛利;(c)注重商店环境的布置和设计;(d)以柜台销售为主,明码标价,可以退换货物。
  (2)超级市场: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生活用品为主,包括食品、副食品、日用生活品、服装衣料、文具、家用电器和室内装饰用品等,满足顾客日常生活需求的零售业态,包括各种类型的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商场。其基本特征:(a)选址在居民区、商业区或交通要道;(b)目标顾客兼顾居民、中小零售商、餐饮店和集团消费者;(c)营业面积相对较大;(d)采取自选销售方式,出入口分设,结算由设在出口处的收银机统一进行;(e)营业时间每天不低于11小时。
  (3)便利店:指满足顾客应急性、便利性需求为目的的零售业态。其基本特征:(a)选址在居民住宅区、公路边,以及车站、医院、学校、娱乐场所所在地;(b)商店营业面积较小,但利用率高;(c)商品结构以速成食品、饮料、小百货为主,有即时消费性、小容量、应急性等特点;(d)80%的顾客为有目的购买;(e)营业时间长,一般在15小时以上,甚至24小时,终年无休日。
  (4)专业店:指专门经营某类商品或某一类商品中的某种商品,满足消费者对某类(种)商品多样性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其基本特征:(a)选址多样化,营业面积根据主营商品特点而定;(b)商品结构体现专业性较强,品种丰富,选择余地大,主营商品占经营商品的90%以上;(c)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方式;(d)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5)专卖店:指专门经营或授权经营某一主要品牌的系列商品,满足消费者对品牌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其基本特征:(a)选址大多在繁华商业区、商业街或百货商店、购物中心内,营业面积根据主营商品特点而定;(b)商品结构以同一品牌的多种商品为主,体现品牌商品的深度开发;(c)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方式;(d)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4.餐饮业:指从事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的行业。
  5.住宿业:指从事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的行业。不包括:提供长期住宿场所的活动(如出租房屋、公寓等),列入房地产开发经营。
  6.休闲娱乐业:指从事各种休闲娱乐活动和以休闲娱乐为主的活动,包括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活动以及其他娱乐活动的行业。
  7.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
  8.仓储业:指专门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和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物流配送活动的行业。
  9.金融保险业: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单位的附属机构跨行业从事银行、证券经纪代理(含证券营业部)、证券投资(含券商自营业务)、保险、信托、风险投资、实业投资等活动。
  10.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活动。
  11.其它:除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以外的行业。
  12.门店数:(详见表2指标解释)
  13.营业收入:指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
  14.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15.年末从业人员:(详见表2指标解释)
  16.营业面积:零售业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直接对顾客销售商品的固定场地,不包括办公室、仓库、加工场地等面积。住宿和餐饮业对外提供就餐服务的门店建筑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等面积。该指标按年末实有面积统计。
  四、“表4.城市商业街情况统计年报表”指标解释:
  (一)商业街基本情况
  1.商业街:指服务业多种业种、零售业多种业态的有机组合体,能满足人们购物、餐饮、文化、娱乐、旅游、观光等多种需求。
  2.老字号店铺:指已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所开设的店铺。
  (二)主要商业服务网点设施情况
  1.门店数:指商业街上各类商业服务网点的数量。
  2.商品销售额(营业额):(详见表1指标解释)
  3.年末从业人员:(详见表2指标解释)
  4.营业面积:(详见表3指标解释)
  5.零售业:(详见表3指标解释)
  6.餐饮业:(详见表3指标解释)
  (1)快餐店:指服务员不送餐上桌,由顾客自己领取食物的一种自我服务的餐饮服务场所。包括:各种西式快餐服务;中式快餐服务;自助式餐饮服务。不包括:各种特色小吃的餐饮服务(如清真小吃、四川小吃等)。
  (2)饮料及冷饮服务:指以提供饮料和冷饮为主的服务。包括:各类茶馆;各类酒吧、酒馆;各种咖啡厅(屋、馆);冰激凌店、冷饮店;以提供牛奶及饮料为主的乳品店;其他形式的饮料服务。不包括:以出售蛋糕、面包为主的乳品店、面包房;可乐、矿泉水等饮料的柜台销售及流动销售。
  7.住宿业:(详见表3指标解释)
  8.居民服务业:指从事为居民家庭提供各种家庭服务的行业。
  (1)美容美发店:指专门提供理发、美发、美容服务的门店。包括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理发、美发和美容服务。
  (2)洗浴中心:指专业洗浴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服务。
  (3)洗染店:指专门提供洗染服务及织补等服务的门店。包括在宾馆、饭店内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染服务。
  (4)摄影扩印店:指专门提供婚礼摄影服务;艺术摄影服务;一般照相馆服务;图片社服务;照片扩印服务;利用计算机进行照片、图片的加工处理服务;其他摄影扩印服务的门店。
  (5)专业维修店:指提供各类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修理;其它日用品修理的门店。
  9.休闲娱乐业:指从事各种休闲娱乐活动和以休闲娱乐为主的活动,包括室内娱乐活动,如歌厅、影院、网吧;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活动以及其他娱乐活动的行业。
  五、“表5.典型酒家酒店经营情况统计季报表”指标解释:
  (一)基本情况
  1.酒家酒店:指依据《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13391-2000)国家标准,取得三级以上(含三级)认证的餐饮企业(单位)。
  2.营业地址:指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具体地址。
  3.个体工商户: (详见表2指标解释)
  4.钻级评定状况:指酒家酒店评定委员会依据《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13391-2000)国家标准,评定和认证餐饮企业(单位)的级别,具体分为三钻、四钻和五钻三级。
  5.营业面积:住宿和餐饮业对外提供就餐服务的门店建筑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等面积。该指标按年末实有面积统计。
  6.餐位数:指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时,正常可同时容纳就餐人员的餐位数量,不包括临时加的餐位。该指标按年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7.主要经营业务类别:
  (1)正餐服务:指提供各种中西式炒菜和主食,并由服务员送餐上桌的餐饮服务。包括:宾馆、饭店、酒店内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酒楼、餐厅;各种以正餐为主的酒楼、饭店、饭馆及其他用餐场所;各种以涮、烤为主的餐饮服务;车站、机场、码头内设的独立的餐饮服务;火车、轮船上独立的餐饮服务。不包括:提供单一类食品的餐饮服务(如饺子、包子、面条、米粉等)。
  (2)快餐服务:指服务员不送餐上桌,由顾客自己领取食物的一种自我服务的餐饮活动。包括:各种西式快餐服务;中式快餐服务;自助式餐饮服务。不包括:各种特色小吃的餐饮服务(如清真小吃、四川小吃等)。
  (3)火锅:指以提供火锅类为主的餐饮服务。
  (4)茶馆:以现场提供现场消费茶饮料为主,兼卖各式点心和小食品。包括各种茶艺馆、茶楼、茶铺等。
  (5)咖啡馆:以现场制作现场消费咖啡饮料为主,兼卖各式点心和小食品。包括各种咖啡馆、咖啡厅、咖啡屋等。
  (6)其它:指上述业态未包括的餐饮形式。
  (二)经营情况
  1.营业收入:(详见表3指标解释)
  2.营业成本:(详见表2指标解释)
  3.工资和福利费:工资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应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工资,它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应付的工资总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福利费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福利费总额,它反映本期应付福利费的全部发生额,而不是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4. 支付租金:主要指支付的房屋租金。
  5. 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年末数填列。
  6. 应交税金:(详见表2指标解释)
  7.期末从业人员:指在该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期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从业人数包括总店和全部门店以及自有配送中心的从业人员数。
  六、“表6.典型洗浴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指标解释:
  (一)基本情况
  洗浴服务业:指从事专业洗浴室以及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服务的行业。
  1.综合浴场:以提供洗浴服务为主要经营服务内容,并提供餐饮、住宿等配套服务的沐浴企业。
  2.桑拿中心:面向高端消费市场,主要提供按摩休闲服务的沐浴企业。
  3.大众浴池:面向大众消费市场,主要提供洗澡洁身服务的沐浴企业。
  4.足浴保健店:提供整洁、卫生的营业场所,运用专业的技术、方法和专业用品为消费者提供足浴保健等服务的场所。
  5.SPA会所:以提供增进人的全面健康为目的,通过水疗、芳香疗法、植物精油按摩等方式使人得到放松、舒缓、恢复活力和养生的专业服务,兼营餐饮、健身、美容等服务项目的沐浴企业。
  6.温泉企业:以向宾客提供温泉沐浴为主要经营服务内容,兼营餐饮、住宿、保健、娱乐、运动等配套服务项目的沐浴企业。
  (二)经营情况
  1. 营业收入:(详见表3指标解释)

  2. 营业成本:(详见表2指标解释)
  3. 水费支出:指全年支付的水费支出。
  4. 电及燃料费支出:指全年支付的电费和天然气、煤气等能源费用支出。
  5. 工资和福利费:(详见表2指标解释)
  6. 资产总计:(详见表5指标解释)
  7. 应交税金:(详见表2指标解释)
  8. 门店数:(详见表2指标解释)
  9. 年末从业人员:(详见表2指标解释)
  10.营业面积:(详见表2指标解释)
  七、“表7.典型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指标解释:
  (一)基本情况
  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指从事专业理发、美容保健服务,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理发、美容保健服务行业。
  (1)综合性美容美发中心:集美发、美容为一体的经营单位。
  (2)美发厅:单一从事美发的经营单位。
  (3)理发:基本的头发修剪、洗吹。
  (4)美容院:从事美容或美容SPA的经营单位。
  (5)美体中心:单一从事塑身美容的经营单位。
  (二)经营情况
  1. 营业收入:(详见表3指标解释)
  2. 营业成本:(详见表2指标解释)
  3. 工资和福利费:(详见表5指标解释)
  4. 支付租金:(详见表5指标解释)
  5. 资产总计:(详见表5指标解释)
  6. 应交税金:(详见表2指标解释)
  7. 门店数:(详见表2指标解释)
  8. 年末从业人员:(详见表2指标解释)
  9. 营业面积:(详见表2指标解释)
  八、“表8.典型会展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指标解释:
  (一)基本情况
  会议及展览服务业:指从事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而举办的展览和会议等活动的行业。
  1.登记注册类型:(详见表3指标解释)
  2.控股情况:(详见表1指标解释)
  (二)经营情况
  1.展馆:举办展览会活动的固定场所即为展览场馆。其名称可以是会展中心、展览中心、博览中心、展览馆等;也包括在科技馆、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会议中心、酒店等场所范围内专门开辟且固定用于展览活动的场所。
  2.展会:凡是标明具体时间、地点和名称的每一次展览活动,即算做一个展会。其名称可以是展览会、展销会、展示会、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等多种形式。
  3.展馆规模:指举办展览活动的固定场所的面积,包括室内展馆面积、室外展馆面积和其它附属设施面积。
  4.展馆使用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各次展览会租用面积与展出天数的加权总和除以展览场馆全部“可供展览面积”与365(天)的乘积,即为展览场馆的年利用率(%)。
  5.展会面积:指主办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度中办展的实际布展面积的总和。
  6.办展数量:指同一主办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主办展会的数量。
  7.专业观众总数:是指前来参观的可能成为参展商潜在合作伙伴的业内人士的数量,其参展目的直接与自身的业务及参展者利益相关,有别于以一般性观赏为目的的普通观众;办2个以上展会的,为各次专业观众的总和。
  8.展会收入:主要包括展会主、承办单位收取参展商的参展费和展会的销售收入;办2个以上展会的,为各次展会销售收入的总和。
  9.展会支出:主要包括支付给展馆的场地租用费和办展所支付的其他费用;办2个以上展会的,为各次展会支出的总和。
  10.应交税金:(详见表2指标解释)

  五、附录点击下载
  六、商务部定点统计的商贸服务典型企业名单(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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