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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流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3-03-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数字流通专业委员会根据《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章程》设立,是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以下简称工贸联)下属专业分支机构,在工贸联章程范围内承担数字流通专业领域相关工作。

第二条  数字流通专委会的职能是:

(一)数字流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分析。

(二)流通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咨询和培训。

(三)流通数字技术和产品的应用和推广。

(四)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消费平台服务规范及质量评估指标的研究。

(五)流通数据加工与交换管理服务。

(六)标准制订、推广与合规性评估。

(七)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数字流通专委会委员

数字流通专委会委员包括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

单位委员以企业高管作为数字流通专委会代表,个人委员应在各自行业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四条  数字流通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数字流通专委会主任委员由工贸联会长办公会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数字流通专委会年会或全体会议审议确定。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届期与工贸联保持一致。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工贸联颁发聘书。

第五条  根据需要,数字流通专委会可邀请有关社会人士、专家学者作为特邀委员和专家顾问,就全国数字流通发展战略、行业重大课题和数字流通专委会重要业务活动提供政策指导和决策咨询。

第六条  数字流通专委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数字流通专委会设秘书长一名,由主任委员聘任。

数字流通专委会各成员单位有义务派员协助秘书处工作。

第七条  数字流通专委会根据职能需要设立专业工作部。专业工作部的设立和部门负责人任免由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  数字流通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和成员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应事先报工贸联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数字流通专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委托其他人主持。

会议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收支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决定有关任免事项,审议入会和退会事项,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会议需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表决,简单多数通过方可生效。

会议决定事项应书面报送工贸联秘书处。

会议可以采取网络会议方式。

第十条  数字流通专委会应建立主任办公会制度,建立简洁高效的日常管理机制。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副主任委员参加,必要时可以扩大到其他人员。

主任办公会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可以采取网络会议方式。

第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负责制定必要管理制度,但不得与工贸联已有制度相冲突。制定的管理制度应报送工贸联备案。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数字流通专委会具有显著的科技特征,其创新活动中的成果应积极申报知识产权。申报前或不具备申报条件但有专属价值的,可参照知识产权管理原则作出具体处理。

第十三条  对第二十二条规定事项的处理,由主任办公会决定。有纠纷的,可报告工贸联协助解决。

第十四条  数字流通专委会使用委员单位科技成果、平台和其他资源开展业务活动时,应事先签订知识产权和相关收益的协议。

第十五条  委员单位使用数字流通专委会和工贸联的科技成果、平台和其他资源开展业务活动时,应事先签订知识产权和相关收益的协议。

第十六条  委员单位参与由数字流通专委会或工贸联申报的国家科研或试点项目时,应事先签订知识产权和相关收益的协议。

第五章  委员管理

第十七条  入会条件规定: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工贸联会员、无犯罪记录的专家学者。

第十八条  委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数字流通专委会发给委员证。

第十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数字流通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数字流通专委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数字流通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共益费等费用;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委员证。

第二十二条  数字流通专委会委员可以成为工贸联会员,按照工贸联章程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六章  共益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共益费是保障艺委会正常运行的必要费用,本着“以出定入;取之于成员,用之于成员”的原则收取和使用。共益费纳入工贸联秘书处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共益费来源项 :

(一)委员单位的缴纳;

(二)其他有关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共益费的支出项:

(一)举办各类会议、活动等;

(二)开展有关项目调研及研究;

(三)秘书处日常工作开展;

(四)其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数字流通专委会需要对外发展合作事项时,由主任委员决定。重大合作应报工贸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作规则由数字流通专委会主任办公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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